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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思消息 | 关于《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9-19作者:中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次数:31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调整了后评价工作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后评价工作程序。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对《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一是前期准备阶段。学习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梳理近年来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吸收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为修订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文件起草阶段。梳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提出的新内容、新要求,与《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对比,逐条梳理,认真修订完善相关内容条款,并将名称调整为《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形成初稿。

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分别征求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委内处室及部分企业意见。结合征集意见情况,对文件进一步进行修改。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通过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个方面2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1至6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如《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或分解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7至11条,调整项目后评价的范围,明确核准项目后评价和专题后评价要求。如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将后评价项目选择范围调整为“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共同富裕”等。

第12至16条,规范项目后评价的程序,明确后评价工作开展流程,对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工作要求,形成后评价报告前需多方征求意见,体现后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

第17至23条,阐明后评价结果的意义,鼓励应用推广,提出后评价项目回访要求,有利于形成成果运用的工作闭环,并明确了后评价工作管理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24至26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同时废止《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4号)。

以下是正文: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或分解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定项目后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评价工作规范以及后评价成果应用。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按时提交后评价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行业指导、协调、监督,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推动项目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单个项目进行后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投资项目开展专题后评价。

第二章 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具体情况,选取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印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

(三)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的项目;

(四)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对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有重要支撑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

(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七)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上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八)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核准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效益效果评价、项目目标及可持续性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开展专题后评价主要聚焦专题评价内容进行总结和评价,既可以对项目全过程进行评价,也可以聚焦特定领域进行评价。

核准项目的后评价主要对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主要内容、核准要求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以采取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行业通行的其他方法,并统筹运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现代化手段,可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后评价结论进行审议。

参与过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或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通用大纲,提交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除涉密项目外,应当充分调研,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正式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并将项目单位意见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需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配合开展后评价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前期审批文件、实施文件、技术经济数据等其他资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

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就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政策调整、制度优化、投资决策、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项目参与各方,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参考。

第十九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适时选取部分已完成后评价项目进行回访,跟进了解后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推进落实情况,推动后评价成果运用。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后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后评价工作,或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