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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情况下允许供应商不足三家?

时间:2026-04-08作者:中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次数:5

哪些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足三家?

政府采购活动为了保障充分竞争,一般要求投标响应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但以下情况下,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也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一、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供应商仅为1家。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达到3家,在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并最终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三、招标失败转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数量无下限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符合资格条件以及征集人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以为1家或2家。

五、合作创新采购项目

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提交申请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和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或者2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情况下允许供应商不足三家?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参加竞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公开竞争后参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这可能代表未来政府采购法的修法趋势。